冠名權指體育比賽或其同活動把名字賣給想做廣告的企業或廠家,出資贊助的後者可以利用比賽或其他活動宣傳、介紹自己的權利。
冠名是壹種特殊的廣告形式,冠名壹般是指企業為了達到提升企業、產品、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而采取的壹種階段性宣傳策略。
擴展資料:
冠名權附屬於有形資產。因此,其拍賣處置權歸屬資產的所有者,即業主。但是,由於業主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地名本身的特殊性,還需報相關部門批準。
這裏的相關部門,根據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指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有個處,叫區劃和地名管理處。
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地名管理,制定地名工作規劃,審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審定並組織編纂全國性標準地名資料和工具圖書,指導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管理地名標誌和地名檔案,對專業部門使用的地名實行監督和協調管理。
百度百科—冠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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