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及時進行公司商標轉讓。
(2)商標未轉讓出來的,按照企業註銷時清算報告中的決議決定商標的歸屬。
(3)如果在清算報告中沒有表明商標權歸屬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就公司註銷清算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
(4)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5)商標是以公司名義註冊的,那麽在公司註銷以後商標權也就不存在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經商標局核準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