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理由如下:1,以不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2.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3.商標駁回的其他原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復審決定生效。對經審查異議不成立後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三個月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自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核準註冊決定作出之日止,對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無追溯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