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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好是自己拍,版權完全在自己。
在淘寶店鋪,產品圖片如何才能算侵權?網上傳播的圖片大部分都是別人的版權,這些圖片只能作為個人欣賞。如果在商業中使用,將構成侵權。所以壹般不要隨便使用這些圖片,除非妳知道作者是誰,並得到他的同意。
妳好,淘寶店鋪使用名人圖片視為侵權。未經授權使用名人圖片涉嫌侵犯肖像權,很可能被投訴。另外,把明星和自己的產品虛假掛鉤,甚至直接說明星代言不存在,都是違反廣告法的,很容易被舉報投訴處罰。Vitox遇到過很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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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回答是這樣的:
妳店的這種行為明顯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什麽是“肖像權”。
“人像”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藝術意義上的肖像(或攝影)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所有者的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壹種觀賞性的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
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公民的肖像應該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位置,並作為具體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專屬的壹種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其特征在於:
1.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權和肖像權。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沒有肖像權,是因為沒有能夠獨立反映其外貌的客觀“肖像”。(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壹個人的肖像,而是指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信譽、產品質量等綜合情況和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有壹種財產利益,是由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派生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壹定程度上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也是壹種有標記的人格權,具有草根性。基本功能是用外貌形象識別性格,從而識別每壹個具體的自然人。(而姓名權就是通過字數來識別人格)。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就是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並將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人像的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第壹,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我們在理解“肖像權”時,往往認為只要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公開,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
2.肖像權的獨家使用權
肖像壹旦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就獨立於世界,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雖然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意義,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專用權。其基本內容是:
第壹,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獲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為此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3.維護肖像利益的權利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屬的人格利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或侵犯。內容如下:第壹,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本人許可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損壞、玷汙、醜化、歪曲自己的肖像。
總的原則是:公民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和空間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確定肖像權被侵犯是有壹定原則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只要滿足這三個要件,就可以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壹是損害事實的發生。魯貝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確定肖像權被侵犯是有壹定原則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只要滿足這三個要件,就可以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壹是損害事實的發生。比如被害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後,被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精神痛苦,主要體現在肖像權人從其肖像中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可以認為存在過錯。3.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必須是拍攝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
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使用肖像權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中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別人的拍照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公開使用,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私自打印保存客戶照片。
第三,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總結壹下,在攝影實踐中,有三種情況往往構成侵犯肖像權:
近年來,所謂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乎越來越多。為什麽?我覺得原因很多,但歸根結底可能有三個:壹是攝影師不懂法;二是攝影師以“牟利”為目的,故意侵犯人的肖像權;第三,拍攝者不了解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在報紙上看到自己的肖像,就會起訴要求賠償。
1,“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營利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從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所有者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者超出肖像所有者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
侵犯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認定壹般是:壹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為賠償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情節是否嚴重,無論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對於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權,也就是說,侵犯肖像權的精神利益賠償的認定是以“情節嚴重”為基本標準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判物質賠償。
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某些特定情況和社會利益,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
壹般來說,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這為使用他人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理由。這些抗辯的理由為使用者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礙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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