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包括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是指表示壹種產品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和地方的說明標記,通常由名稱、標記或符號組成,如“上海制造”就屬於產品的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壹項產品來源於該地,其質量或者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於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的因素。
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通過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規定,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本質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1)來自本地區種植、養殖的產品;2)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二)地理標誌的基本特征
1)地理標誌是壹種指示性標記,標示著特定的地域、地區或者地點。它表明了某項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地,既包括壹個國家,如“中國絲綢”、“中國制造”等,也包括省、市、縣、鄉、鎮、村,如孝感麻糖、西湖龍井、煙臺蘋果等;
2)地理標誌的價值在於它與商品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相關聯。地理標誌的經濟意義就在於它指向壹定的產品,即地理標誌上凝聚著某種或者某些商品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3)地理標誌依附於特定地理區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不具有這種特定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地理區域,如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相同之地理標誌。 (轉自華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