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2.5%+5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2%+55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1.5%+155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1%+405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0.9 %+505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0.8%+705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0.7%+1205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0.6%+22050元)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0.5%+42050元)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1.5%+50元);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1%+2550元);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0.5%+27550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註:簡算公式:標的X 0.1%+67550元)。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