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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決定

壹、章目的修改

1、第三章修改為:經營者的義務

2、第四章修改為:監督管理

3、第五章與第六章合並為第五章:法律責任

4、第七章附則改為第六章二、有關條款結構的修改

1、刪除兩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

2、增加十六條。分別作為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三、有關條款內容的修改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經營者的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2、增加壹條,作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3、第四條修改後作為第五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貫徹執行。

4、增加壹款,作為第七條最後壹款:《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義務。

6、第八條修改後作為第十條:必須講究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熱情服務,禮貌待客,不得有欺詐行為,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第九條修改後作為第十壹條:生產、銷售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按規定附有檢驗合格證、有中文標明的容易識別的使用說明書、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主要成分。有保存期限的商品,必須如實註明有效期或安全使用期限。進口商品必須經國家有關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企業生產、經營藥品應按規定經衛生行政機關審核批準。

8、第十壹條修改後作為第十三條: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明碼標價、醒目公布,不得違反國家價格管理法規。不得哄擡物價,牟取暴利,不得強買強賣。對銷售削價處理的商品,價格標示應真實。

9、第十三條修改後作為第十五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重作、改進或者其他責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消費者購買商品後認為不合適當場要求退貨的,經營者不得拒絕和收取費用。

經營家用電器,必須有維修條件或委托代修單位。

10、第十壹條修改後作為第十七條: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和安全衛生要求。提供可選擇性服務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11、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九條:不得拒絕、阻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以及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投訴的調查。

12、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鼓勵、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13、第十七條修改後作為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物價、衛生、商檢、煙草專賣等行政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司法機關,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依法查處。

14、第十八條修改後作為第二十二條: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幹涉、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道。

15、第十九條修改後作為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可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縣(區)可以根據需要在鄉鎮、街道等建立消費者協會基層投訴點。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性能和用途進行調查比較和發布,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消費咨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

(二)受理消費者投訴,調查、調解消費糾紛;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等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批評、揭露或建議行政機關處理;

(四)進行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跟蹤,向經營者反饋信息,組織消費者評選滿意的商品和服務;

(五)對涉及消費合法權益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詢,有關部門應當答復;

(六)支持消費者或代理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16、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保障其職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經費。

17、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8、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或重作、改進,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在下列期限內提出修理、更換、退貨或重作、改進的要求:

(壹)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按照規定執行;

(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其中經營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也沒有約定期限的,為6個月。

19、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實行包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內沒有保修點或者保修點已經撤銷的,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20、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商品因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修理、更換、退貨需要運輸或郵寄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往返運輸或郵寄費用,也可以主動上門服務或者提供運輸工具。

21、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在修理、更換、退貨或重作、改進過程中,無故拖延時間使消費者造成誤工損失的,應給予誤工損失壹倍的賠償。賠償標準參照省統計局提供的上年度本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2、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因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退還貨款;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3、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者)人身傷害、殘疾、死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和下列標準支付費用:

(壹)醫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二)治療期間護理費,受害者住院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當地雇請1名護理人員所需費用計算;

(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受害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減少的實際收入難以確認的,以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四)殘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10至20倍計算;

(六)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到10倍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當地殯葬單位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八)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20倍計算;

(九)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以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18周歲的,按撫養到18周歲計算;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按撫養20年計算。

法律、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前款規定支付的費用應當壹次性補償。

本條規定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區域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條規定的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24、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需要處罰的,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壹)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汙染商品的;

(四)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六)采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表示的;

(七)對修理的商品,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的;

(八)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九)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標明的;

(十壹)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十二)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十三)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四)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十五)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欺詐行為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行為的,由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賠償後,銷售者可以依法向實施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25、第二十二條修改後作為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處罰的,《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6、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九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28、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條:本條例的原則亦適用於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三者。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