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要求,各國至少應通過法律禁止誤導性煙草廣告,禁止或限制煙草公司贊助的國際活動和煙草促銷活動,禁止煙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在煙盒上以30%至50%的面積標註“吸煙有害健康”的警告,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等欺騙性詞語。
法律依據:《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煙草產品的包裝和標簽
1.每壹締約方應在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三年內,根據其國家法律采取和實施有效措施,以確保:(a)煙草產品的包裝和標簽不得以任何虛假、誤導、欺騙性或可能對其特征、健康影響、危害或排放產生錯誤印象的方式宣傳煙草產品,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給人壹種煙草產品比其他煙草產品危害小的錯誤印象的文字、說明和商標。可以包括“低焦油”、“清淡口味”、“超輕口味”或“柔和”等詞語;(b)煙草產品的每個盒子和單位包裝,以及這種產品的任何外包裝和標簽都有健康警告,表明使用煙草的有害後果,並可包括其他適當的信息。這些警告和信息(I)應得到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ii)應輪流使用,(iii)應大而清晰、醒目且清晰,(iv)應占據主要可見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得少於30%,以及(v)可以是圖片或象形圖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