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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壹條 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 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妝品名稱壹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壹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擴展資料: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六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墻壁、地面應當采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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