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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理由

申請商標無效的理由是什麽?商標的無效有什麽事由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理由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無效的理由有哪些

商標不是壹註冊之後,只要續展就可以了的,這點並不普遍,因為大多數註冊之後就會壹直有效,但是這只是大多數,少數註冊商標,可能會突然無效,那麽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

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註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還有壹點,就是商標的淡化,比如阿司匹林,最開始就是壹個商標,但是後來大家都生產這種藥品,並且已經慢慢的成了行業的通用詞,這樣,商標就自然無效了。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壹)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壹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無效的事由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無效事由包括:

(壹)欠缺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於欠缺可註冊的絕對條件的註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本規定旨在保護公***利益、公***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鑒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壹)項的規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文件申請註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於駁回復審、異議程序而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對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後申請並獲得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於對在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定的?中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範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壹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壹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註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行司法程序優先,可作如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並不因手段而生,而在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復制、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註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註冊人采取了第13條規定的手段,還要證明註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註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我國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壹,用語不同。《巴黎公約》使用於?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壹用語在實踐中發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註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註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定。《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誌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壹款規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本規定對於保護尚未註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於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加以保護。

4、搶註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後段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所謂壹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展註冊但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註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註人使用(制止搶註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歸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註冊行為?是指?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理由,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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