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七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的動物仍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動物疫情監測和疫情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動物疫情監測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動物疫情監測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儲存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