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雙傑以假充真銷售羊肉案
個體工商戶梁雙傑從2005年3月開始,從個人手中購進現切涮羊肉4000余斤,在太原市銷售時被工商部門涉嫌以假充真查獲。經鑒定,該批羊肉由羊油及其他肉類混合而成,屬非羊肉。執法人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60000元。
案例二:
山西省藥材公司第二批發部侵犯“前列康”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山西省藥材公司第二批發部銷售標有由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前列康”(普安樂)片1578瓶,庫存1422瓶。“前列康”是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藥品上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經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山西省藥材公司第二批發部銷售的藥品為假冒“前列康”,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前列康”(普安樂)2322瓶,同時罰款55000元。
案例三:
張麗珍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2005年8月9日,工商人員對張麗珍經銷電纜處銷售的“宙友牌”VLV3*240+1*120W223*70+1*35、 “兆源”牌YC3*35+2+10電纜進行抽樣檢測,經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沒收非法所得3350元,罰款48650元。
案例四:
王銳萍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汾酒案
王銳萍,某公司業務員,2004年10月擅自從個人手中購進53度青花瓷汾酒,貨值總額55000元,在某超市以促銷活動方式進行銷售。後經山西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有27箱汾酒為假冒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之行為,工商叫停其違法行為,沒收假冒汾酒27箱,並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五
山西省老齡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山西省老齡醫院有限公司於2005年6月期間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在某報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國家級”等絕對化用語,且該廣告中宣傳的“國家專利產品———生物芯片診斷系統”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之相關規定,分別構成應經審批而未審批發布醫療廣告、使用廣告禁用語、在廣告中應標明而未標明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公開更正,並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六
王連江無照經營並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
王連江自2005年9月2日起至10月27日,未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酒類經營活動。截至被查獲時,庫存“五糧液”、“五糧春”、“杏花村”等酒***計117箱37瓶(盒),貨值53253元。經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酒均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商標註冊專用權的酒117箱37瓶(盒),並處罰款30000元。
案例七
余立華商標侵權案
個體工商戶余立華從2005年9月開始,將偽造的“海螺”牌註冊商標標識貼在塑鋼型材上,冒充“海螺”牌塑鋼型材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被責令停止,並被沒收銷毀侵權商品15根,處罰款20000元。
案例八
廖香琳虛假宣傳案
個體工商戶廖香琳於2005年4月開始,從事“雅閣斯丹特”服裝銷售,其英文標識“Agos-dantum”與英國“雅格獅丹”英文標識“Aquascu-tum”相近似,且在其門面和店堂故意將“雅閣斯丹特”的英文標識 “Agosdantum”與“法國雅閣獅丹鞋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授權)”及“中國總代理”、“廣州雅格獅丹服飾皮具有限公司”名稱聯用,誤導消費者;另其從事的“浪莎”服裝包裝上使用了“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字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反不當競爭法》,執法人員依法對其罰款10000元。
案例九
太原市萬柏林鑫濤副食店假冒商品案
太原市萬柏林鑫濤副食店銷售“李錦記”牌辣醬。經廠家鑒定,該副食店經銷的商品為假冒商品。當事人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執法人員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冒“李錦記”牌辣醬20件,並處罰款10000元。
案例十
山西晉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商品案
山西晉鵬商貿有限公司2005年5月至6月期間,將過期的176袋洽洽香花生、185袋亞瑪亞核桃軟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篡改,送往超市銷售,被工商部門查獲。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過期商品行為,被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過期洽洽香花生176袋、亞瑪亞核桃軟糖185袋,並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