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他使用許可,就是許可人在約定期間、地域內除自己使用外,僅將商標授權壹家使用,不再許可給第三方
3、普通許可,同壹期間、同壹地域可以許可給多家。
您所說的情況適用於第壹種形式
案例
2005年6月,趙某申請註冊了竹子圖形商標。隨後,趙某與A集團簽訂了壹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約定:趙某將竹子圖形商標許可A集團在中國內地獨占性使用,商品範圍為衣褲類系列,使用期從2006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使用費每年8萬元,如趙某違約,應給付違約金30萬元,並約定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提交泉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於同年6月19日經國家商標局備案登記。
2006年7月,A公司發現B公司在褲子上使用該竹子商標。在與趙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A公司向泉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趙某停止許可B公司繼續使用該商標並承擔違約責任。趙某稱,其作為商標權利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屬於自己的權利。而A公司稱其享有獨占許可權。
仲裁庭認為,趙某與A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中明確約定A公司享有獨占使用權。趙某再次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仲裁庭的調解下,趙某同意終止與B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壹次性支付8萬元的違約金給A公司。
案件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壹)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規定,趙某將商標使用權許可A公司獨占使用後,除A公司外,包括趙某本人和其他第三人都不可以使用本案所涉的竹子商標。因此,趙某再次許可B公司使用該商標屬於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