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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被告不應訴怎麽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起訴被告不應訴,可以參照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參見《民事訴訟意見》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的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