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矗立在泉城廣場上的泉標,建成於1999年8月,已成為濟南的標誌和象征。。這項設計當時在122件應征作品中,壹舉中標。然而,當時簽訂的委托設計制作安裝合同,雙方未對“泉標”著作權作出約定。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委托合同對著作權的歸屬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這就意味著濟南只擁有該有形泉標,泉標的使用、開發、收益等無形知識產權行使卻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據泉城廣場有關負責人介紹,“泉標”建成多年,由於搞商業性的開發就會侵犯他人著作權,對濟南市旅遊業等相關行業發展的制約愈益明顯,發現非法使用現象也難以維權,對濟南城市形象產生不利影響。
當了解到有關情況後,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願意轉讓出泉標著作權。按照王天任與受讓方濟南泉標文化傳播公司達成的著作權轉讓協議,將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財產權均壹次性全部轉讓濟南方。據有關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泉標著作權已最大限度回歸濟南,受讓人有權將泉標圖樣申請商標註冊,自行使用或授權許可他人用於各種商業及公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