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進壹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