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商標局領導,您們好!我們公司在2018年1月已註銷,現在想把公司名下的壹個商標轉讓出來。但是公司的營業執照還是以前的老版,不符合現在“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這個要求。所以想請問下,這種情況下我們想把商標轉出來,有什麽辦法嗎?
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含港澳臺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未使用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我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申請需要使用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