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規定限制著作權的行使,主要是因為作品作為精神產品不同於其他產品,其價值只有轉化為社會效益才能體現。作品具有傳播性和知識性,作品的廣泛及時傳播對社會發展和文化進步不可或缺。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共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壹些“獨占權”成為公眾獲取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對作者的“獨占權”(主要是經濟權/財產權)進行了壹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版權就是規定壹種義務,也就是作者對社會的義務。
版權限制的具體內容:
版權的期限
著作權的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作品財產權和人身權中發表權的限制,而作品人身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保護期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整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後,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將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不同類型作品的保護期限,具體如下:
1.公民作品的保護期限
公民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壹個作者死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品的保護期限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和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的保護期為50年,出版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護期相同。
4.未知作者作品的保護期。
作者、出版權、財產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但作者身份明確後,適用於公民作品保護期的規定。
版權的地理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中國有效,即在中國創作的作品只能受國內法保護,不能受其他國家保護。這是版權的地域限制。然而,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版權保護跨越了國界。正如本章描述了著作權特征中的相對地域性壹樣,著作權的自動取得和保護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如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地域性明顯。原因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有關版權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並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基本實現了版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可以在其他成員國與本國國民壹樣受到保護,這使得版權的地域性不那麽明顯。但是,未加入國際公約的國家在版權保護方面受到地域限制。
[編輯]對版權權力的限制
著作權的權力限制是指壹部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版權的權力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在壹定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用戶的,用戶必須在壹定條件下能夠應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目的是非盈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來源;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合理使用的範圍:
(1)盡快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為了明確使用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不是商業目的。所謂“個人”,不得超出家庭的範圍來解釋。;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引用是指從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這壹段中的“適當引用”是至關重要的;首先,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和評論壹部作品或說明壹個問題;其次,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復制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裏主要強調的是:第壹,新聞報道目的之後必然對已發表的作品進行復制或引用,屬於合理使用,超出這個目的和範圍就構成侵權。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該款的適用符合兩個條件:壹是使用目的僅限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使用方式,壹般來說只能翻譯或復制,復制的必須要早,不能發表,不能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和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者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博物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我館收藏的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復制收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復制的條件只能是只有壹個作品集。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演出是指不向觀眾和觀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演出。
(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該條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在室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使用方式僅限於間接接觸——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的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經發表的中國作品。但條件是這壹規定只適用於中文原著,翻譯作品僅限於在中國出版發行。
(12)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出於關心和支持殘疾人的公益目的,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用盲文出版,不僅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且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所在地、盲文作品的形式和出版地區沒有任何限制。
上述12合理使用行為也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2.法律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在壹定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應當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壹制度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但事先聲明不使用的除外。
中國著作權法列舉了合法許可的範圍:
(1)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藝術、攝影作品進行匯編,但作者事先聲明不允許使用的除外。
這壹款的規定非常明確,目的是使用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式教材;所謂教材必須是正規教材,不包括教輔和教學參考書。用途壹定要小,就是作品的片段或者文字短的作品或者美術、攝影的單幅作品。
(二)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
轉載是指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的作品;摘錄是對原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抄只針對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抄到其他報刊上。對了,只有版權人有權聲明不允許轉載或摘抄。
(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作為錄音制品制作錄音制品。
該款規定,作品的使用僅限於音樂作品,前提是這些作品被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法律不允許錄制戲劇和民間藝術等其他作品。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其報酬可以與著作權人協商,或者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也可以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報酬標準支付。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許可的條件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其目的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和合法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也壹樣;所用作品均為已發表作品;妳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的同意;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版權所有者的其他權利必須得到尊重;目的是平衡社會和工作;所有者的利益。
(2)區別在於,法定許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則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範圍不同,合理使用的有12種,法律許可的只有4種;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能使用,但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壹定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合法許可多以盈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壹定條件下,著作權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而應當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使用者因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授權後使用,但應當支付報酬。建立這壹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以正當理由拒絕他人使用其作品。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不需要事先征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但強制許可程序復雜,與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果時,會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取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談判與法定許可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強制許可制度,但由於我國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上述國際版權公約中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以適用。?
參考資料:
姜繼生主編。信息獲取與信息產權。武漢出版社2005年9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