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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2023

壹、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壹)1-10級壹次性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1,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

2.二級殘疾: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六級殘疾: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按月發放。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描述:

(1)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人員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兩項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統壹標準,但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可以查閱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者工傷保險辦法。

(4)停工帶薪期間的工資。

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際操作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5)停工帶薪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單位不安排護理的,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6)傷殘評定後的護理費用

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工資×50%;

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工資×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工資×30%。

(七)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8)醫療費用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錄和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用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0)輔助器具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壹)工傷復發的治療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期間工資待遇。

(十二)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當地社會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去世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當職工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時,作為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這是保護受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傷申報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鑒定了。

2.關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以上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