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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組織機構代碼識別制度,規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在全國範圍內賦予組織機構的唯壹、不可改變的法定代碼標識,按照國家有關代碼編制原則編制。

代碼證是證明組織機構具有合法代碼標識的全國統壹證書。

代碼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含ic卡電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代碼的辦理、應用和管理。第四條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代碼工作,其代碼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代碼管理規定;

(二)負責向國家代碼主管部門申請代碼段,組織代碼標識的制作,分配各種代碼段;

(三)負責全省代碼的分配、認證;

(四)負責代碼的推廣應用和技術開發;

(五)建立全省代碼信息系統,負責全省代碼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用和管理。

地、州、市、縣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工作。第五條工商、人事、勞動、民政、稅務、財政、統計、計劃、金融、國有資產管理、外經貿、公安、海關等部門。縣級以上應當在各自的經營管理活動中應用代碼,並配合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做好代碼應用管理工作。

代碼應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六條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賦碼、發證和建立代碼信息系統時,應當保證代碼的唯壹性、統壹性和代碼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規定權限賦碼、發證,不得越權賦碼、發證或者隱瞞上報的代碼數據。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代碼證書:

(壹)依法設立或經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其他應當申請代碼的組織。第八條組織機構申請代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之壹:

(壹)營業執照;

(二)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組織機構;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四)證明該組織合法成立的其他文件。第九條組織機構應當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效文件,向批準設立或者批準登記機關的同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代碼證書。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賦碼或頒發代碼證書,並及時通知申領代碼證書的機構。

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組織尚未申請代碼證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向批準其成立或者核準其登記機關的同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代碼證。第十條組織機構應當憑代碼證書辦理下列事項:

(壹)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和變更;

(2)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年檢及變更;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的年檢和變更;

(四)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申請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五)金融企業的註冊、續展、年檢和變更;

(六)稅務登記、更換、驗證、變更和註銷;

(七)制作防偽印章;

(八)車輛征費、車輛戶口、申領車輛號牌、車輛年檢;

(九)國有資產的登記、年檢、變更和註銷,國有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

(十)商標代理、廣告業務審查;

(十壹)產品標準備案、質量認證、生產許可證申請、商品條碼註冊;

(十二)其他事項。第十壹條代碼證書的有效期以代碼證書頒發時核準的期限為準。組織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更換手續。第十二條組織機構的名稱、組織類型、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的相關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證書手續。第十三條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原組織機構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

核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機關註銷組織機構時,應當通知同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註銷其代碼,代碼證同時失效。

被註銷的代碼不得交給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