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在市新聞出版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必須辦理《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
《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分為A、B、C三類證。
A類證的經營範圍是: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B類證的經營範圍是:除出版物以外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C類證的經營範圍是:除出版物、包裝裝滿印刷品以外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第七條 申請辦理《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深圳市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固定的生產場地和必要的固定資產,具體標準由市新聞出版部門制定。第八條 設立A類證印刷企業的,應當向市新聞出版部門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提交廣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設立B類證或C類證印刷企業的,應當向市新聞出版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B類或C類《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第十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的,應當向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市新聞出版部門。
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報上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申請從事復印、影印、打印和名片制作經營活動的,應向所在地的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由市新聞出版部門統壹制作的《深圳市復印、影印、打印經營許可證》,並報市新聞出版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已取得《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或《深圳市復印、影印、打印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者持《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或《深圳市復印、影印、打印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印刷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和《深圳市復印、影印、打印經營許可證》實行每兩年審驗壹次的制度,審驗期限從發證之日起計算。審驗期限屆滿前壹個月,持證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審驗延期手續。第十四條 經市新聞出版部門指定承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在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印制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A類證印刷企業印制省外出版物的,須提供申請報告和委印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報市新聞出版部門審核,市新聞出版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六條 印制境外印刷品的企業或個人,須向市新聞出版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七條 印制出版物的委印方和承印方應依法簽訂印制合同。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新聞出版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