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壹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與中國商標法相比,美國商標法在註冊方面的壹些主要規定有以下不同的特點。
在先使用原則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的商標註冊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註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註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允許申請人基於“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使用原則有所松動。實際上,1988年修正案所規定的基於“意圖使用”的註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真實使用後,並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使用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
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不註冊商標只要處於使用狀態也可獲得法律保護:當因為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商標的註冊表明了商標註冊者特殊的權利,註冊5年後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者的使用行為,而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主、副簿註冊制度
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分為“主簿註冊”與“副簿註冊”兩部分,這與英國及壹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註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
商標在“主簿”或“副簿”註冊的區別,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為依據。美國把不具有顯著性並缺乏第二含義,但是能夠區別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到“副簿”。
以下幾種情況在美國不能獲得“主簿註冊”:違反道德或公***秩序的標記;美國國家、州或其他國家的旗幟、徽章、標記等;未經在世的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標記;與他人已經註冊商標、在先使用的商標或商號相同、相似可能引起混淆、誤認或欺騙的標記;說明性、對商品做虛假或欺騙描述的標記、地理名稱及與產地不符的地名、標記。
在“副簿”註冊的商標,如果經壹定時期使用證明它完全具備註冊商標條件,則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當於“準註冊簿”。
美國采用的“在先使用”制度,商標註冊並無產生商標權的效果,它只是取得商標權的初步證據。在註冊後的5年內,先使用人可以對他人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要求撤消該商標註冊。實際使用商標是獲得美國商標專用權的重要條件之壹。因此,商標申請人在提出聯邦註冊時,必須聲明實際使用商標的日期,商標註冊後5年內必須連續使用。在主簿註冊的商標,作為取得商標權的初步證據向全國做出公告,自註冊日起5年內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該註冊將成為取得商標權的確定證據,可據以制止商標侵權和侵權商品的進口,而“副簿”註冊的商標則不享有上述權利。
聯邦和州的兩級註冊
在美國,商標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聯邦註冊商標,或者在業務發生的州進行註冊。在聯邦註冊依照聯邦的商標法到聯邦註冊機構即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註冊。聯邦註冊的商標可以在全國範圍使用和獲得聯邦商標法律的保護。如某商標欲在聯邦進行申請,必需證明該商標已在兩個州以上地區或其他國家使用並有業務才會被聯邦商標局受理。
除聯邦商標法外,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註冊權”,並設有州級註冊機關。各州的商標法僅限於規範商業活動中的使用且不超出州界的商標。在各州註冊的商標只可在本地區使用。在美國,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不僅反映在國與國之間,而且還反映在州與州之間。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範圍僅以壹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註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壹個企業可以進行聯邦商標註冊,也可以僅在某壹個州註冊,但其獲得的法律保護也因聯邦法和州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壹般來講,未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的商標,只適用所在州的法律保護,壹旦受到侵權也得不到法定賠償。而且如果它與某個在聯邦註冊的商標相抵觸,那麽在聯邦註冊的商標就有優先使用和優先被保護的權利。
商標構成要素寬泛
與中國商標的構成要素相比,美國商標法允許註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要寬泛得多,這也意味著美國商標保護的範圍更廣。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壹些新的構成要素也慢慢被美國商標法所接納。
根據《蘭哈姆法》第45條,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設計或以上之組合”構成。其中“象征”和“設計”等用詞和表述比較抽象,但也同時賦予其豐富而廣泛的內涵。壹般來說。美國的商標構成要素有文字、顏色、氣味、聲音、產品的包裝和外觀設計等。
文字商標包括單詞、短語、字母和數字等,是最常見的商標形式。字母和數字的組合可以作為商標,如“3m”;僅僅以數字和字母作為商標,如通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則也可以註冊,如“7-eleven”便利店。
顏色商標壹般可以作為商標的壹個構成成分,與單詞、字母、數字、圖案等***同構成壹件商標,或者由幾種顏色的組合構成壹件商標。但對於單壹顏色註冊商標的問題,美國直到1995年由最高法院判決了“誇裏泰克斯”壹案後才解決。此案判決“金綠色”這個單壹顏色可以作為商標得到保護。
氣味商標是通過1990年的“克拉克”壹案確定下來的。該案認定克拉克女士使用在縫紉線和繡花線上的花香氣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美國第壹個獲得商標註冊的聲音商標是“全國廣播公司?nbc ”就其廣播服務註冊的三聲鐘聲。另外,我們所熟悉的還有英特爾芯片廣告的音樂聲,微軟視窗操作系統用戶開機的音樂聲等。
“標簽的位置”也可以註冊為商標。李維斯公司將壹塊長方形的纖維標簽固定在牛仔褲的右後兜上使用,可以指示商品的來源。
對產品做出的兩維的描寫,如“花生先生”、“喜劇公司”就是屬於這樣的商標。
商品的外觀是指商品的包裝和外觀設計,包括服務商品的包裝,如麥當勞快餐店的總體布置。著名的可口可樂玻璃瓶的外形也在美國商標主簿上註冊。
美國的商標註冊制度對於中國有著壹定的借鑒意義,雖然認識需要壹個過程。法制的進程壹定是經濟發展進程的客觀需要,與美國相比,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中國的商標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