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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的決定

1.第十二條修改為:“經初加工後包裝的生鮮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標註。標簽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執行標準、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包裝日期和保質期。”2.第三章第十五條前增加壹條:“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生鮮農貿市場;原有的農貿市場要逐步改造成生鮮超市。新城建設和舊城改造要與生鮮超市建設同步。

新設立的經營生鮮食品的商場、店鋪應當符合生鮮食品商場、店鋪布局規劃的要求,其經營場所應當符合規定的食品安全生產、加工、經營條件,並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後,方可經營。“三。在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機食品”後增加“名牌產品、知名品牌食品、知名品牌食品”字樣。4.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生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取得購進生鮮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明,建立進貨臺賬,並將所經營的生鮮食品名單納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生鮮食品安全監管系統。“五、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三十條中的“餐飲業和集體食堂”修改為“餐飲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六、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或者未將生鮮食品經營者名單納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生鮮食品安全監管系統的;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凈化而未凈化或者凈化後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貝類水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罰款,對其他經營者處以1000元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