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費用低。只須申請註冊壹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7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
2) 保護程序集中。壹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
3) 單壹使用要求。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壹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壹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壹商標用於壹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 壹申請可同時涵蓋3個類別。
6) 時間短。在順利前提下,註冊僅需1年左右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