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復議申請人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復議申請書的,復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復議的要求。書寫復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復議申請人簽名。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a、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b、被復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c、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復議申請人的要求;d、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2、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a、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b、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復議申請人。第壹、行政處理不涉及復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復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第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復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第四、不屬於本復議機關管轄的。3、對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