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
壹、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壹)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壹)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