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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的貨物出口能否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

壹、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壹)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壹)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