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壹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在商標申請註冊過程中,每份在商標申請的時候都會賦予它們各自的申請日期,商標審查人員到時會根據不同商標申請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的申請日期的順序,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會核準最先申請的商標(前提是該商標沒有損害其他人的權利,如姓名權、肖像權等;以及沒有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就是沒有惡意搶註他人的商標。),其余之後的商標申請會被駁回。這些只是商標審查的標準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