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以傷殘等級系數作為賠償標準,即1至10級對應的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壹級傷殘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乘以90%,以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壹)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病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形費、後續治療費等。(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死者親屬(不超過三人)參與死亡事故處理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5)住宿費。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六)住院夥食補助參照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七)營養費用營養費用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憑證確定。(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當事人的殘疾等級和當地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確定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十)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十壹)被贍養人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1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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