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