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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根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接受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