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應當包括:
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在經國務院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的廣告上發布;
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務、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使用於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比如:在開發票時,就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能直接寫“衛生紙”、“電線”等。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範,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壹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壹定要明確標註商標,最好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壹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壹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壹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誌、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不過,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為有效使用證據。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壹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壹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壹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制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往往無法確認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企業在印制商標時壹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制”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於商標印制都有著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制的時間、商標名稱、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範,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壹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壹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