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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

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如下:

1、商標的定義,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特定標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聲音、三維標誌等;

2、商標的註冊,商標註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向商標局申請商標的行為,經審查合格並公告後,獲得商標註冊證書,享有商標專用權;

3、商標的權利,商標註冊人享有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可以禁止他人在同類或相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避免產生混淆;

4、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了對商標的侵權行為進行打擊和制裁的措施,包括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5、 商標的使用期限和續展,商標註冊有效期為10年,可以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期限為10年,保護期限可以壹直延續下去;

6、商標的轉讓和許可,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登記和公告。;

7、商標的國際保護,中國加入了《巴黎公約》和《馬德裏協定》,為國內商標在國際範圍內提供了保護。

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如下: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誌;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綜上所述,商標法還包括其他壹些規定,如商標的使用規範、商標的異議和無效宣告、商標的管理和監督等。商標的保護對於企業的品牌建設和市場競爭至關重要,遵守商標法的規定有助於維護商標權益和公平競爭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