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如果公司註銷了,商標作為公司的財產壹部分理所當然都壹起會註銷,其實並不是這樣,在公司註銷後,其公司名下的商標在註銷之日起壹年是可以辦理轉讓出去的,如果超過時間仍然不辦理轉讓,那麽商標就會無效。所以這點是要註意了,那麽公司註銷商標壹般會怎麽處理呢?
當然,如果商標在註銷前已經找好買家轉讓出去,這種結果是最好的,如果壹直找不到新的買家,那麽就要由以下的方式進行辦理商標轉讓了:
①歸某個股東所有:
對遺忘處置的公司資產,在公司註銷後,應歸其股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範圍內,繼續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②轉到個人名下:
可以將商標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轉到個人名下,以便後續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
③轉到其他公司:
如果企業還有其他公司的話,可以轉讓到其他公司的名下。
④出售商標:
商標擁有價值,企業可以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在公司註銷之前出售商標。
⑤商標移轉:
比如企業合並、分立或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註銷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那麽怎麽辦理商標轉讓呢?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4.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 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