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多宗教國家。中國的宗教信仰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自己的宗教身份。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8.5萬多處,宗教教職人員約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組織還開辦了74所宗教院校,培養宗教教職人員。
佛教在中國有兩千年的歷史。目前,中國共有佛教寺院1.3萬余座,僧尼約20萬人,其中藏傳佛教僧尼約1.2萬人,活佛1.7萬余人,寺院3000余座。八裏佛教有近萬名僧人和長老,有1600多座寺院。
——道教起源於中國,已有壹千七百多年的歷史。全國道觀1500余座,主幹道和昆道25000余人。
——伊斯蘭教於7世紀傳入中國。伊斯蘭教是中國回族、維吾爾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群眾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18萬,清真寺3萬多座,伊瑪目、阿訇4萬多名。
——天主教自7世紀以來數次傳入中國,1840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約有400萬天主教徒,約4000名教職員工,4600多個教會和俱樂部。
——基督教(新教)於19世紀初傳入中國,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約有基督徒654.38+00萬人,牧師654.38+08萬余人,教堂654.38+02萬余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場所)25000余處。
在中國,全國性宗教團體包括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宗教組織根據各自的章程選舉產生領導人和領導機構。
中國的宗教組織獨立自主地處理教育事務,並根據需要設立宗教學院,印刷發行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出版物,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中國和世界上很多國家壹樣,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在國民教育中不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壹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開展宗教學教學和研究。在各種宗教組織開辦的宗教院校中,根據各種宗教的需要開展宗教專業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的正常的教育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和信徒自己家中按照宗教習慣進行的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禮拜、祈禱、布道、彌撒、洗禮、修道、齋戒、宗教節日、最後的悼念和追悼,都受宗教組織和信徒的照顧,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
從1966到1976的“文化大革命”對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都造成了災難性的破壞,包括宗教。在糾正“文化大革命”錯誤的過程中,中國各級政府還下大力氣恢復和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為信教群眾平反了冤假錯案,重新開放了宗教活動場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基督教每年都要修復和新建約600座教堂。截至1996年底,共印刷發行《聖經》18萬余冊,並獲得各種免稅優惠;自1983以來,中國基督教協會出版了800多萬冊贊美詩。從1958到1995,中國天主教先後選出了126位主教。近十年來,中國天主教培養和祝聖的青年牧師有900多人。每周有3000多人參加北京崇文門教堂的主日崇拜。天主教北京南塘每周日有四個彌撒站,有2000多人參加,其中壹個是專門為在京外國人舉辦的英語彌撒。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中國的宗教文化已經成為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壹部分。中國信教群眾有愛國愛教的傳統。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團結信教群眾,積極參與國家建設。各宗教都主張服務社會,造福人民,如佛教的“莊嚴疆域,幸福親情”,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尊神利民”,道教的“慈和和睦,助人為樂”,伊斯蘭教的“兩代吉祥慶”。
在中國,各宗教地位平等,和睦相處,沒有發生宗教糾紛;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也相互尊重,團結和睦。這不僅是由於中國悠久的傳統思想文化中兼容並包精神的影響,也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制定並實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確立了符合國情的政教關系。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也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族人民應當相互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就業上受到歧視;廣告和商標不得含有歧視民族和宗教的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場所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涉。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尊重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同中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邀請講學、布道,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邀請中國境內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洗禮、婚禮、葬禮、道場等宗教儀式,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外國人在中國從事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和法規。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護與相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基本壹致。宗教或信仰自由是《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壹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的壹項基本人權。公民有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因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視。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的自由,建立和維護壹些場所的自由,編輯和發行宗教或信仰出版物的自由,根據宗教或信仰慶祝宗教節日和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以及促進和保護族裔、種族、宗教和語言少數群體的權利等。,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和實施。
根據中國法律,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該維護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嚴、國家的統壹和民族的團結。這符合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相關內容。《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壹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指出:"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受到限制,並且是保護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制止。”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也是壹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歷史文化和國情不同,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非宗教信仰自由,把它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體現了完整意義上的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更加充分和全面的保護。
中國政府認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眾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可以在政治上實現團結合作,在信仰上相互尊重。
宗教要與所處的社會相適應,這是其存在和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人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主張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適應並不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或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範圍內運行,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這符合信教群眾和宗教自身的根本利益。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壹些邪教組織,打著宗教的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頭目歪曲宗教教義,制造邪教,欺騙群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者利用迷信,裝鬼,致人死傷;或者聚眾淫亂,騙取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生產秩序的。廣大人民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分子,正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法律尊嚴,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犯罪,與宗教信仰無關,中國沒有人因為宗教信仰而受到懲罰。當今世界,沒有壹個法治國家會容忍這種打著宗教旗號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和行政保障與監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犯罪立案標準的決定》中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幹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信教群眾退出宗教,強迫公民信仰某壹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非法關閉或者破壞合法的宗教場所和其他宗教設施的,應予立案。近年來,中國司法部門審理了幾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人進行了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管理和監督宗教法律法規的實施,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幹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與世界上壹些國家壹樣,中國的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需要依法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申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應當符合基本條件:有固定的場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由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各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定;有合法的經濟收入。對不完全符合設立條件或管理中存在壹些突出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應當暫停或暫時予以登記。對於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未經許可設立宗教設施等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擅自設立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政府部門不得對打著宗教招牌進行“驅鬼”等迷信活動的場所進行登記。宗教活動場所壹經依法登記,即獲得合法地位,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如其權益受到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甚至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和法律保護。按照宗教習俗,基督徒在自己家中舉行祈禱、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俗稱之為“家庭聚會”),無需登記。
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政治協商會議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監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實施。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65438+70萬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和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NPC和CPPCC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重要社會問題的討論,並對涉及宗教的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僅從1993到1996,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就回復了50多件NPC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四,支持獨立的宗教事業
中國的宗教事業是由中國境內的各種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所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根據憲法和法律,中國政府支持中國的宗教獨立事業。
中國的宗教獨立自主政策是中國宗教信徒在中國人民反對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侵略和奴役的鬥爭中作出的歷史性選擇。1840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個過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用作侵略中國的工具,壹些西方傳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參與鴉片販運,策劃了1840年英國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19世紀,英國基督教傳教士和德國傳教士郭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期間,參與了向中國販賣鴉片的活動。壹些傳教士還慫恿西方列強用武力迫使清政府開放沿海港口,聲稱“只有戰爭才能使中國向基督開放”,並直接參與了英國侵華的軍事活動。
-1900年參加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壹群傳教士充當向導、翻譯、情報人員等。參與殺害平民和掠奪錢財。美國著名作家馬克·吐溫說過,傳教士“從中國的貧苦農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罰金,於是他們、他們的妻子和無辜的孩子必然會慢慢餓死,而由此獲得的殺戮代價可以用來傳播福音”。
——參與策劃和起草與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比如1842中英簽訂的《南京條約》,1844中美簽訂的《王霞條約》,1858中美簽訂的《天津條約》,1860中法簽訂的《北京條約》等等。,壹些西方國家的傳教士直接參與了策劃和起草。這些不平等條約先後規定,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傳教士可以在通商口岸租用土地建造自己的教堂,由當地官員保護。“傳教士可以在各省租買土地,隨心所欲地建造(教堂)。”中國地方官員“必須善待在大陸傳教的人”,中國官員不允許在中國禁止宗教信徒。
——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治外法權”。西方列強依據領事裁判權保護其在華傳教士。在“治外法權”下,壹些西方傳教士以帝國主義侵略為後盾,深入中國修建教堂,設立教區,占有土地,欺壓官民。這些傳教士還任意將“治外法權”延伸至中國信徒,幹涉司法。
——以“宗教計劃”為借口,加強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統治。由於壹些西方傳教士憑借不平等條約作惡,激起民憤,引發國人與西方傳教士的沖突和糾紛,史稱“宗教計劃”。從1840到1900,中國有400多個“教案”。西方國家以“宗教計劃”為借口,向中國政府施加軍事或政治壓力,提出各種無理要求,強行賠款,濫殺無辜,甚至以此為借口發動侵略戰爭。其中,西方列強在1870年“天津教案”中強迫清政府在中國處死20人,流放25人。
——阻撓和反對中國反法西斯鬥爭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國東北後,教廷率先公開承認日本扶植的偽“滿洲國”,並派其“宗座代表”采取實際支持日本侵華的立場。抗戰勝利後,壹些西方傳教士煽動宗教界人士仇視人民革命,甚至組織武裝力量幫助國民黨打內戰。
——敵視新中國,策劃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後,教廷多次發布“通諭”,煽動基督徒敵視新生的人民政權。
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被用來扮演中國近代史上這些不光彩的角色。與此同時,他們還操縱和控制中國教會,使中國教會成為西方新教和教會的附庸。中國的神職人員、牧師和大多數信徒都處於無能為力的地位。20世紀40年代,中國20位天主教大主教中,有17位是外國籍,只有3位是中國國籍。143教區,外籍主教110多,中國主教只有20多。
中國基督教界的壹些人早就主張擺脫外國牧師的控制,開始在中國從事基督教自立組織的活動。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中國教會不可能真正實現獨立自主自辦。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從而為中國天主教和基督教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提供了歷史條件。1950年7月,吳耀宗等40位宗教領袖發表了《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三自宣言”,表明中國基督徒擁護新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勢力的控制,實現了教會在中國的自治、自養和自傳。1950年9月,1527基督教領袖簽署了“三自宣言”。隨後的三四年間,超過40萬基督徒簽署了這份文件,占當時全國基督徒的三分之二。從此,中國基督教走上了“三自”之路。
1950,11年6月,四川廣元縣500多名天主教徒發表《天主教自立革新運動宣言》,主張與帝國主義斷絕各方面關系,建立自治、自傳、自養的新教會。這壹聲明得到了全國天主教長老會的響應。盡管梵蒂岡多次采取敵視新中國的政治行動,但中國天主教還是在1957和1958向梵蒂岡舉報了壹名民選代理主教和兩名主教。但梵蒂岡以“超罰”相威脅,極大地傷害了中國天主教徒的感情。從此,中國天主教徒堅定地走上了自主選擇主教、自主經營教會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國的天主教與全世界的天主教是壹致的;在教會管理上,壹切內部事務都由中國天主教會決定。
幾十年來,中國基督教和天主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得到了廣大信教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也使教會和宗教活動健康發展。目前中國基督教徒總數是14的1949倍。中國有115個天主教教區,全部由中國主教或教區長主持。
中國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同時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的宗教組織進行交流和交往。對與中國友好、尊重中國主權、尊重中國宗教獨立的外國宗教組織和個人,中國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國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教會建立了友好關系。1991 2月,中國基督教協進會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會聯合會。中國天主教還派代表出席了第五屆宗教與和平國際會議、世界天主教青年大會等壹些國際宗教會議。近年來,中國教會派出了相當數量的留學生,並聘請外籍教師和學者在國內神學院校講學。中國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國際友好交流也日益擴大。
中國政府壹貫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願意改善同梵蒂岡的關系。但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壹,梵蒂岡必須斷絕與臺灣省的所謂“外交關系”,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壹合法政府,臺灣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第二,梵蒂岡不得以宗教事務為名幹涉中國內政。中國和梵蒂岡的關系首先是國家關系,國家關系改善了才能談宗教問題。無論中梵關系是否改善,中國政府都將壹如既往地支持中國天主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政策,選擇自己的主教。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政府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習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政府致力於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進步,提高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廣大少數民族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同時特別重視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各民族的文化遺產和民間藝術,包括宗教文化。國家投入大量資金,對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進行維修。
西藏是中國的壹個民族自治地方。大多數藏族人信仰藏傳佛教。1951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全面落實。八十年代以來,中央政府對西藏的撥款達2億多元,用於維修和修復著名的布達拉宮、大昭寺、紮什倫布寺、散葉寺等。國家還撥出專款支持佛教界編纂出版《大藏經》等重要藏傳佛教經典,並支持佛教界分別在中國開辦高級藏語佛學院和在拉薩開辦藏傳佛教學院。
目前,西藏共有佛教活動場所1700余處,住有僧尼46000余人。幾乎所有的信教群眾家裏都有小的經幡堂或佛龕,每年來拉薩拜佛的信教群眾都在百萬以上。在西藏隨處可見從事佛教活動的宗教人士,到處懸掛著經幡,刻有佛經的瑪尼堆。壹年壹度的雪頓節宗教活動和馬年轉崗仁波切、羊年轉納木措等傳統宗教活動壹直正常進行,受到社會各界的尊重。
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國家的認可和尊重。1992,國務院宗教局批準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繼任。1995年,中國完成了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和認定,以及十壹世班禪的編撰和坐床工作。這些措施充分體現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得到了西藏廣大信教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鑒於藏傳佛教活佛在歷史上西藏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國在明清時期逐步將活佛轉世納入中央政府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管理。1792年,清政府頒布法令,為呼圖克圖上方的活佛從金瓶中抽簽,後來被歷史定制,固定為藏傳佛教的宗教儀式。“金瓶抽簽”認定的活佛轉世靈童,必須報中央政府批準後,才能正式繼位。少數特殊情況還需報中央政府批準,才可免於抽簽。“金瓶掣簽”既維護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權威,維護了國家主權,又體現了釋迦牟尼在宗教上的“法律判斷”。從1792年到本世紀,在藏語系佛祖轉世系統中,有70多個轉世靈童被“金瓶”認定,並報中央批準。因此,經中央政府批準的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的宗教儀式和歷史定制,是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關鍵。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政府有關部門為穆斯林朝覲提供了各種服務,受到了穆斯林的好評。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已有4萬多名穆斯林前往麥加朝聖。新疆現有清真寺2.3萬多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人,滿足了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還尊重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制定生產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規,開放穆斯林墓地。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審理了出版物嚴重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維護了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利用宗教狂熱分裂人民、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民族分裂主義,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和恐怖活動,堅決維護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穩定,保護少數民族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國政府尊重國際社會在宗教信仰領域公認的原則,認為這些原則必須與各國的具體情況相結合,並通過各國的國內法加以實施。中國政府反對宗教領域的對抗和利用宗教幹涉別國內政。
事實充分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二十年來,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有了很大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中國政府將壹如既往地在維護人權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包括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997年10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