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時,關鍵字重名但不同行業,是構成侵權,不能註冊的。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壹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壹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壹)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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