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