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誌條件:
1、地理標誌商標註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壹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範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誌產品相關;
2、地理標誌具有特定品質,壹般應指向單壹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誌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藥材、谷類制品等某壹類商品的統稱。
3、擁有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
4、地理標誌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誌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範圍證明文件劃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