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款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的“偷逃應納稅款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納稅款1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納稅款二十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依照刑法第153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以走私犯罪為目的,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四)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反走私活動的。
第二十壹條未經許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偷逃應納稅款,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證,但超過國家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數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出租、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購買的許可證件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四條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定罪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納稅款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