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程序既不同於壹般行政程序,也不同於壹般司法程序。與壹般行政程序相比,行政司法程序更加正式、嚴格和規範,目的是確保公正、及時地處理案件。與普通司法程序相比,更加簡便、靈活、易於操作,有利於保證案件的快速辦理和靈活執行。
特性
行政司法行為是具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解決糾紛為目的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根據準司法程序裁決爭端,堅持司法程序原則;
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和調解機關;
3.行政司法行為的客體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經濟糾紛,壹般由法律專門規定。因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雙方不履行義務,或者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當事人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發生權利義務糾紛或者爭議而引起的;
4.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進行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判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壹定的強制力、約束力和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是特殊的)。但在爭議的解決上壹般不是終局的,所以原則上也是可訴的。對行政和司法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因
法院是專門從事司法活動的國家機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職能滲透到不同的國家機構中,法院很難裁判專門的國家事務,特別是日益廣泛和復雜的行政職能,普通法院無法處理。所以需要行政機關作為裁判來解決行政糾紛和壹些民事糾紛。有學者稱之為準司法活動。行政機關作為裁判者解決行政爭議,稱為行政復議或行政申訴。相當於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行政復議解決的行政爭議,除法律另有授權外,主要是行政機關主管職責範圍內的爭議。行政機關作為法官解決壹些民事糾紛,壹般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在行政復議中,上級行政機關不僅可以撤銷或維持下級行政機關的裁決,還可以變更。行政司法程序壹般比訴訟程序簡單。
英國行政司法按照公私法不分的傳統,英國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後設立了大量的行政法庭。英國行政法庭是依法設立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解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糾紛或公民之間的民事糾紛。行政法庭的活動具有很強的司法性質,以至於有學者將行政法庭歸入司法系統,但它也是行政組織的壹部分,是行政司法的壹種特殊形式。
比較
美國行政司法:接近英國模式,但有自己的特點。自1887年州際商務委員會成立以來,特別是1914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以來,數十個隸屬於行政系統的獨立監管機構具有準司法職能,即行政司法職能。專司其職的官員稱為審判長,1972改稱行政法官。為了保持行政法官的相對獨立性,行政法官的管理也從行政機關轉移到公務員委員會。從65438年到0978年,美國從事行政司法的行政法官有804人。根據美國行政法的用盡原則,管理相對人在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之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國行政司法:法國行政法院既是壹個行政系統,又是壹個獨立的司法系統,是行政和司法的結合。法國行政法院經歷了這樣壹個發展過程:從行政長官裁決占主導地位的部長級法官制度,到行政法院獨立性的增強,行政機關裁決與行政法院判決並重,直至行政法院判決占主導地位。它是壹種特殊的行政司法模式。
蘇聯行政司法:蘇聯行政司法的特點是發達的仲裁制度。從蘇聯部長會議到自治國家、邊疆地區和各州的各級政府都設立了國家仲裁局,不服仲裁的人還可以申請復審。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解決經濟糾紛,不管是民事還是行政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裁判者,解決行政糾紛和某些民事糾紛。行政爭議由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決定,向原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國建立了完善的復議制度。
裁決對象
我國行政司法判決主要是關於行政機關與公民、社會組織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的行政法律關系。根據《行政復議條例》,行政復議主要解決行政機關影響公民和社會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條例》還規定了行政復議的管轄、機構、參加人、程序、期限、送達和法律責任。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雖然也可以投訴,但屬於信訪範圍,壹般沒有嚴格的頻率和程序限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制度
行政裁決制度:根據法律,主管行政機關可以裁決土地、草原和森林等民事權屬糾紛。其中,商標和專利的裁定由特設審查委員會和復審委員會作出。他們還處理商標和專利方面的行政糾紛。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民事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處理與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行政仲裁制度:經濟合同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與著作權仲裁不同的是,科技合同仲裁在申請仲裁前必須經過雙方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法院、議會參與裁判行政案件:法院、議會等國家機關通過司法手段解決行政爭議,也是壹種行政司法。法院解決行政糾紛是行政訴訟。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司法審查,實行普通法院制度。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普通法。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行政法院制度,即除普通法院外,還有專職管轄行政案件的法院,適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議會參與行政案件的裁決始於瑞典的議會監督制度[見議會監督制度(瑞典)]。議會監督員有權接受所有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投訴,有權進行調查、檢查、批評、建議甚至起訴。重點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後很多國家都沿襲了這壹制度,但大多局限於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議會監督員不能直接對案件作出決定,但由於議會擁有權威,其解決行政爭議的建議壹般會被采納。從廣義上講,這壹制度也可以被視為壹種行政正義。
部門職能
在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內涵和職能既不是上文所說的廣義,也不是狹義,而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司法部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處理具體案件。具體而言,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基礎上,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任務外,該部分主要包括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制教育、法律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施國家管理的活動。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包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壹、職責調整
(壹)取消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取消對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的指導和監督責任。
(三)取消組織和指導公證員考試的職責。
(四)加大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
(五)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壹)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和罪犯的改造。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法律知識普及計劃,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六)監督和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規劃。
(十三)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