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在高等學校學習、深造或者進行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參與導師承擔的研究項目或者承擔高等學校下達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約定外,歸高等學校所有或者持有。
壹般學校對學生的知識產權歸屬沒有特別的規定,而作為學生,也很難想到和學校簽訂合同來約定這個事情。
如果妳參與了這項R&D工作或對這項專利作出了壹些貢獻,或者妳自己的勞動成果,妳自己也可以是壹個發明家。發明人主要享有署名權,但不享有專利權的所有權。
就目前我們代理的壹些高校等科研單位的案例來看,專利權人通常是學校或單位,禁止個人作為發明人。對於職稱評定或者晉升,只要發明人簽名也可以申請。不要覺得只是掛個名,沒有什麽實質作用。其實不然。如果妳參與的項目還是被提名的,或者學校有獎學金政策,甚至是大學生保研,只要壹個發明人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