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類商標權禁止甲公司開設A品牌直營連鎖店。當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諾永遠不開專賣店,也可以說目前法院對於第35類的保護判決案例稀少,就要開店。那麽問題來了,乙有商標,妳又不能禁止乙開糖果店,乙壹直這樣銷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現了質量問題,那麽媒體會怎麽報道呢?其負面影響有多大?以此類推,其他產品廠家需不需要註冊第35類商標,尤其是針對3503群組,不註冊的風險就更大了。
對3503群組的商品:替他人推銷,是否能保護商場超市專賣店利益,歷來都存在很大爭議,從商標局2004年8月13日給四川省工商局的《關於國際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復》(商標申字[2004]第171號)到商標局2007年1月1日起對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重新修訂,對原有的類別與項目都作出了相對應的增加與刪減,正式使用《尼斯分類》第九版,到現在第十版的註釋,我們都未見到明確說明該類用於保護商場超市專賣店。目前全世界已有60幾個國家將“商場、超市”標識納入了分類表第35類規制範疇,並且已成全球趨勢,相信不久的將來,中國也會加入這壹行列,對第35類商標的保護會更加明確,既然現在沒有明確說明,又沒有更好的保護商場超市專賣店的商品或服務,那就不需註冊了麽?
事實上,現在35類的商品註冊申請量大得很,大多數都是為了安全起見,先占住35類。在花費較少成本的情況下,先占市場是壹個最好的選擇。試想如果這個類別的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了,那妳的損失又是多少呢?後繼的法律問題的解決又會耗費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時或早於妳註冊35類商標,妳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標失效呢?因此筆者認為第35類商標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是很有必要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