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經過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出於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擅自制作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或者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等以營利為目的而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冰墩墩作為北京冬奧吉祥物,屬於奧林匹克標誌,因此,任何人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都不可以生產、銷售冰墩墩。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如果不是出於商業目的,只是本人動手做(比如說通過畫、捏,甚至做成食物等)壹只冰墩墩來玩,法律是不會幹涉的。因此,如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銷售奧林匹克標誌,或者將奧林匹克標誌在商品上加以使用,則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 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