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我國,商標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1)因違反商標法被撤銷。有三種情況:壹是商標所有人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或者自行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二、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對此,商標局有權撤銷該註冊商標。(2)爭議被撤銷。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幾方當事人爭議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當事人的註冊商標,維護註冊人的專用權。(3)三年不使用註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超過三年未使用的,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請撤銷該商標無效。撤銷商標不同於取消商標。商標的撤銷是由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商標被撤銷或者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處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有爭議時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罰或決定取決於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意願。參見【商標糾紛】。
三。撤銷註冊商標的復審
所需文件:
1.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的《商標評審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兩份(可下載);
2.證據材料(詳情請咨詢我處)。
3.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原裁定。
四。撤銷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按權限可分為申請和撤銷。主要情況有:
(壹)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商標局撤銷,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
1,使用不得使用和註冊為商標的標誌;
2.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1.抄襲、模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
2.抄襲、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標註的地區,誤導公眾。但是,善意登記的除外;
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在(1)和(2)兩種情況下,被依法撤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三)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變更註冊商標;
2.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第(三)項和第(四)項情形,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在提出撤銷申請前提交該商標使用過的證據材料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5)使用註冊商標的,其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商標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四)、(五)項情形,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
動詞 (verb的縮寫)撤銷註冊商標的影響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且撤銷理由僅與部分指定商品有關的,應當撤銷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無效;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商標局應當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加註,或者補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六,註冊商標被撤銷後的救濟
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
關於商標的撤銷,《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註冊成功後,商標局可以依法主動作出撤銷決定,相關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需要註意的是,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商標撤銷申請人只能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時,申請商標撤銷有時間限制。除惡意註冊者外,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其他必須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撤銷。這裏的“五年”期限非常關鍵,這就要求我們的企業要有壹個長期的檢索和監控機制,及時對涉嫌侵犯其權利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將在雙方交換證據後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定。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雙方還可以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壹審後不服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商標撤銷,需要繳納商標撤銷費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上訴。訴訟費和訴訟費都是每件50元。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審查的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否合法正確。因此,在行政訴訟階段,原則上雙方都不能提出新的證據或主張,也就是說,在申請撤銷階段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及時、充分地舉證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