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而且根據規定,同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六個月內不得對同壹生產者按照同壹標準生產的同壹商標、同壹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壹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抽查。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同壹產品在六個月內被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過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不適用於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後續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開展的監督抽查。復驗機構應當對記錄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破損等可能影響檢驗結論的情況進行拍照或者錄像,並檢查備用樣品是否與抽樣憑證中的記錄壹致。復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對與異議有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驗,並將復驗結論及時提交組織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復驗申請人。復驗的結論是最終的。復檢費由申請人向復檢機構預付。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壹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壹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範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確保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和真實。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告知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包檢驗任務的;(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四)在承擔監督抽查期間,與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簽訂同類產品監督抽查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同壹產品的委托檢驗;(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進行產品推薦和評比,頒發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和牌匾;(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工作之便,謀取非法或者不正當利益的;(七)違反規定向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