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未經允許被劇組發現,多數情況下會將妳的企業告上法庭,妳會要求公開道歉,不予賠償;如果妳使用的劇照有壹定的影子和演唱者,他們扮演的是壹個角色不典型的演員,也就是沒有特定原型的人物,他們的劇照反映的是與演員自身特征壹致的人物,那麽他們主張肖像權是受法律保護的,那麽後果就更糟糕了。他們肯定會委托律師向法院投訴,說不定還會吸引大批明星簽名聲援,要求嚴懲。到那時他們很難不出名。具體責任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來確定。如果情節不嚴重,不需要坐牢,但我勸妳不要這樣做。宣傳前要和劇組簽合同,或者幹脆用其他方法。
我舉個例子:演員劇照肖像權的保護
繼著名演員遊本昌的《濟公》劇照被用於營利的爭議之後,來自全國各地的許多電影明星和歌手投訴或通過律師進行談判。如果某個影視明星的劇照,老少皆知,被某酒廠用在廣告中,其委托的律師投訴到法院要求保護;壹組歌手劇照被用在服裝設計書上,歌手們簽了壹本書。
法律規定:判定侵權的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做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此,如果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被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肖像權人有權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害。
承諾方式:
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認定壹般是:壹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為賠償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情節是否嚴重,無論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對於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權,也就是說,侵犯肖像權的精神利益賠償的認定是以“情節嚴重”為基本標準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判物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