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確定。第三條 從事工業品生產的納稅人, 應分別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或者產品的數量和規定的稅額計算納稅。
工業企業自己生產、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產品不納稅。但稅目稅率表中有特別規定的,按前款規定計算納稅。
工業企業自己生產的應稅產品,用於本企業非生產項目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同銷售,依率納稅。第四條 生產應稅農、 林、 牧、水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產品交售給國營、集體收購單位的,由收購單位根據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產品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銷售者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第五條 進口產品的納稅人, 應在產品報關進口後, 根據其數量,按照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產品稅稅率)
進口產品的產品稅,由海關代征。第六條 委托加工的產品, 委托方為工業企業的, 視同本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按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委托方不是工業企業的,由委托方納稅。第七條 減稅、免稅:
壹、 國家鼓勵出口的應稅產品, 由生產單位直接出口的, 免稅;已經繳納產品稅的,由經營出口者在報關出口後,申請退還已納的稅款。
二、 黃金礦砂、黃金、避孕用品,免稅。
三、 列入國家計劃試制的新產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
四、 利用廢渣、廢液、廢氣生產的產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
五、 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 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
六、 其他產品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在壹定時期內減稅、免稅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管理經限辦理。第八條 納稅人應於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合並、 轉業、 遷移、停業的納稅人,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手續,並清繳應納的稅款。第十條 繳納產品稅的期限, 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款數額的大小分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第十壹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核定的納稅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而不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當地稅務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稅額。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 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第十四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逾期不繳的, 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第十五條 納稅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隱匿生產經營情況或申報不實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納稅人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納稅, 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 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第十七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 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壹九八四年十月壹日起試行。
附:產品稅稅目稅率表
工業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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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別 ┃ 稅 目 ┃ 征 收 範 圍 ┃稅 率┃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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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煙類 ┃1.卷煙:甲級卷煙┃ ┃ 60 ┃ ┃
┃ ┃ 乙級卷煙┃ ┃ 60 ┃ ┃
┃ ┃ 丙級卷煙┃ ┃ 56 ┃ ┃
│ │ 丁級卷煙│ │ 50 │ │
┃ ┃ 戊級卷煙┃ ┃ 32 ┃ ┃
┃ ┃2.雪茄煙 ┃ ┃ 47 ┃ ┃
┃ ┃3.煙絲 ┃ 包括:鬥煙、 ┃ 35 ┃ ┃
┃ ┃ ┃莫合煙。 ┃ ┃ ┃
┃二、酒類 ┃4.白酒:糧食酒 ┃ ┃ 50 ┃ 企業把自制┃
┃ ┃ 薯類酒 ┃ ┃ 40 ┃的白酒、黃酒┃
┃ ┃ 糠麩酒 ┃ ┃ 28 ┃用於本企業連┃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續生產的,應┃
┃ ┃5.黃酒 ┃ ┃ 50 ┃當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時按照規定的┃
┃ ┃7.啤酒 ┃ ┃ 40 ┃稅率征稅。 ┃
┃ ┃8.復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