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常見的詐騙手段:
1、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壹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壹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誌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簽。壹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5、專利產品謊稱法。當事人壹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權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6、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壹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假單位欺騙詐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8、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壹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9、長線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征:
(1)壹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
(2)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壹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
(3)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10、買賣雙重欺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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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