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糾紛管轄是由侵權行為地,即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因與商標權合同有關的糾紛起訴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