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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歷史名人的姓名註冊為商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近年來掀起的“陽明熱”,讓“陽明”兩個字成為了商標界的“寵兒”。這幾年,各地企業紛紛搶註與“陽明”相關的商標,截至目前申請數量已經超過110多次,王陽明成為近年來商標界“最忙”的歷史名人。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將歷史名人註冊為商標,但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呢?

據了解,王陽明是明代著名哲學家、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是心學之集大成者,王陽明被年輕人尊稱為“明朝壹哥”。這讓不少企業看到了王陽明商標蘊含的價值,並想搭車借名人效應把產品打出去。於是與“陽明”有關的商標成了其中最炙手可熱的載體。

為了傍上王陽明這棵“大樹”,廣東壹公司在去年5月壹次性申請了45個類別的全類“陽明古郡”商標,還申請了10多個類別的“陽明印象”商標。此外,北京、天津、東陽、上海等多地的企業也紛紛“湊熱鬧”“蹭熱點”,註冊了壹大批陽明商標。

除此之外,還有各地歷史名人均被搶註的事例,例如義烏人駱賓王就曾被廣東壹家公司註冊“駱賓王”為公司商標,這家公司還名列“2012十佳網貨品牌評選”百佳。那麽將歷史名人的姓名註冊為商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對此,律師表示:

歷史名人被搶註成商標,這不是個例,歷史名人已有相當壹部分被搶註成商標,據了解,我國《商標法》規定,在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八種情形中,不包括將名人姓名註冊為商標。姓名權也是壹項民事權利,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人的姓名遭到搶註,在初審公告期內,都有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只要理由充分,該商標就不能被授權。即使商標被註冊成功,也可以向商評委提出爭議,要求撤銷商標註冊。

也就是說,古代名人人名壹般是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但要註意以下幾點:

1、絕對禁止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壹款(八)項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聯合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其他不良影響作出了定義:“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對我國政治、經濟......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同時規定:“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和規定可以看出,“政治”二字列商標不良影響的審查之首,加之我國商標審查機構對之審查壹向嚴厲,所以,如妳所述的毛澤東等領袖級名人的肖像、名字等是絕對禁止註冊和使用的。

2、相對限制情形

商標局有規定,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必須提供肖像權人的授權書並需經公證機關公證。因此,其他所謂“名人”肖像商標的申請只有合乎這個要求,才可能申請註冊成功。

至於,其它的不註冊、擅自使用他人包括所謂“名人”肖像等行為,均存在非常高的法律風險,建議慎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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