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準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二十七條
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2]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批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壹條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三條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不予註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的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對經審查異議不成立後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三個月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自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核準註冊決定作出之日止,對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無追溯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更正,並通知當事人。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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